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30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44314678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卓,朝阳市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朝阳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122-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7428764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302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双塔区××街××滨河××小区××号××、××室的房产,查封时限3年,因有抵押,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朝阳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欠款及利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朝阳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三菱电气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冀朝勋
审判员***审判员于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