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

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尤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丁刚,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3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财产信息为教学设施和用地不便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3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尤 宇
执行员 赵起越
执行员 徐 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