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灵璧县灵城解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尤丰。
被执行人:安徽华璧生物质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北部开发区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璧生物质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付协议,并自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323执5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尤 宇
审判员 张利平
审判员 赵起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