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执30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灵璧县灵城解放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15254204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2022)皖1323民初2984号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3民初2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傅 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飒 书 记 员  张 彬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