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国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郏县国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新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25民初1818号
原告郏县国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郏县城关镇复兴路南段路西(县交警队南隔壁),机构代码证:66467952-X。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春,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帅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新党,又名王心党,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许占宾,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郏县国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王新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国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国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郏县国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郏县国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小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