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9585号
原告: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1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354565279。
法定代表人:石国强,经理。
被告:***,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64051U。
负责人:李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尹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芸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