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1930号
原告: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354565279),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经济服务中心216-28。
法定代表人:石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67155235F),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8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作为发包方将天津航空产业区环东干道七(津北路以南)道路排水工程-箱变160KVA及外线施工承包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开工,于2022年7月21日竣工,双方签订确认竣工报告。原、被告于2021年12月6日签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25821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送电费25000元,共计:250821元。被告自工程竣工验收后至今未付工程款,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付款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实际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