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10214号
原告: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双鑫工业园鑫港5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354565279。
法定代表人:石国强,总经理。
被告:天津梦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351A室。
法定代表人:张梦雨,经理。
原告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梦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文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