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6795号之五
原告: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九号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庞志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沈武,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泊头市。
第三人: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六号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明
原告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梁天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景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