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8345号
原告: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大岗路4号大岗工业区2栋B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789288。
法定代表人:刘忠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李嘉伟,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喵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63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JUM9W。
法定代表人:黄剑光。
原告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朗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喵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喵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李嘉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喵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飞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29050元及利息(以29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灯泡7只。合同约定,灯泡的采购款共计29050元;被告收到采购款发票和灯泡之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此后被告一直拖欠采购款共计29050元未支付。
被告喵影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6日,飞朗公司(乙方)与喵影公司(甲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如下主要内容:甲方购买欧司朗灯泡7支,单价4150元,总金额(含税)29050元;结算方式为客户要求收到发票跟货品之后10工作日内付款。
飞朗公司因喵影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飞朗公司另提交快递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其履行交货义务及向喵影公司催款的情况。
本院认为:飞朗公司主张喵影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9050元及利息,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本院采信飞朗公司的主张,现喵影公司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飞朗公司主张喵影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9050元及利息(以29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喵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喵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9050元及利息(以29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4元,由被告广州市喵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赖嘉涛
书 记 员 郭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