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0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友平,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明市金瑞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郑祖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金瑞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8年3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出售经营的影院后付清欠款,若最迟未能在2018年10月31日前售出影院,则自2018年11月份起每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直至付清欠款为止。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02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清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郭惠容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