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

三明市金瑞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4民终10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三明市金瑞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26幢地下一层商场1-4、15-29号。
法定代表人:郑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大岗路4号大岗工业区2栋5002房。
法定代表人:刘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友平,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明市金瑞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飞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梅列区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祖国、被上诉人飞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闽04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判决,依法改判金瑞公司不支付违约金;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飞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金瑞公司认为,在双方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飞朗公司违约在先,金瑞公司无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飞朗公司违约行为有:1.双方合同指定的交货地址为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26幢地下一层商场1-4、15-29号,但飞朗公司只有运到三明市区,造成金瑞公司支出卸货及搬运费5000元,该5000元应由飞朗公司承担。2.合同约定由飞朗公司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工作,事实上飞朗公司只派一人来现场安装调试,安装过程相当匆忙,未安装完毕时回程机票已定好,存在设备调试不完善、培训工作未到位,部分机柜设备摆放位置不符合现场要求,人员操作极其不便,后由金瑞公司请人重新安装,音响到目前为止未调试正常。3.飞朗公司发货有误,两个1.2米规格的机柜错发成1.5高的机柜,延误工期,金瑞公司为此代垫了300元运费。4.监听音响到2017年8月29日尚未安装完成。5.验收单上注明屏幕、放映机到位后,上门调试,但飞朗公司安装设备后从未上门提供服务,也未上门培训,与合同约定不符。鉴于飞朗公司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有上述违约行为,金瑞公司无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金瑞公司因飞朗公司违约造成的卸货费、搬运费5000元,机柜运费500元,设备重新安装费1000元损失应在货款中予以抵扣。另外,要求飞朗公司派人将音响设备与放映机连接调试,负责监听音响的安装,并帮助金瑞公司培训使用设备有关知识,保质期二年在调试正常后开始计时。综上,金瑞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飞朗公司答辩称,金瑞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支付违约金理由不成立。1.金瑞公司提出飞朗公司未按指定的交货地址交货造成其支出卸货及搬运费,并无证据证明,飞朗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金瑞公司指定的地点,从金瑞公司的上诉状可以看出,飞朗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金瑞公司所需的货物送达金瑞公司指定的地点交货;2.金瑞公司提出飞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负责安装调试培训工作及部分位置摆放不好等,没有证据体现;3.发货的机柜是按合同约定发放的,假使产生了其他费用,也是金瑞公司造成的,与飞朗公司无关;4.监听设备只是配套产品,是按金瑞公司的要求不装的;5.验收单上注明屏幕、放映机到位后,上门调试。从验收报告单上可以看出:①答辩人承接的合同项目工程,在单位配合下,已顺利竣工,2016年10月9日为施工日期,验收2016年10月13日;②金瑞公司在验收报告单对飞朗公司安装及提供的产品,验收视听效果优,施工质量优,施工情况合格,只是在其他意见栏写上:屏幕打好、反映机到位,再上门调一次,也就是说,若有问题,再调一次,从而表明金瑞公司的提出的5个理由,与事实不符,而且补充协议还注明:根据合同编号B20160926A合同中付款方式由验收完成当日开始计算。综上所述,金瑞公司违背诚信,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金瑞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飞朗公司的诉讼请求。
飞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金瑞公司支付尚欠的还音设备款190000元。2.要求金瑞公司支付违约金9720元(以还音设备款12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每日0.1%从2016年11月4日计算到2017年1月23日)。3.要求金瑞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以还音设备款12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每日0.1%从2016年12月4日计算到2017年1月23日)。4.要求三明市金瑞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7年1月24日以尚欠还音设备款19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每日0.1%计算至还清日止(违约金暂从2017年1月24日计算到2017年5月20日合计22040元)。5.由金瑞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1.2016年9月26日,飞朗公司与金瑞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影院设备),约定:①金瑞公司(甲方)向飞朗公司(乙方)订购数字还音设备,设备总价为340000元,签订协议预付订金100000元,其余货款240000元金瑞公司分为2期还清,第一期货款120000元在还音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当天起计到次月3天内还清,第二期货款120000元在还音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当天起计到第二个月3天内还清。②飞朗公司在收到订金1个月内安排设备订做并出库运输,在7天内将货物送达金瑞指定的收货地址。③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须按照未付款部分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协议签订后,金瑞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支付订金100000元给飞朗公司。3.2016年9月30日飞朗公司将订购单上的数字还音设备交物流公司发货给金瑞公司,并于2016年10月13日完成了安装调试,经金瑞公司验收合格。验收报告尾部载明:合同中付款方式由验收完成当日开始计算。4.金瑞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飞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务账户支付了50000元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金瑞公司向飞朗公司购买数字还音设备,飞朗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设备并完成了安装调试且经金瑞公司验收合格。金瑞公司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金瑞公司尚欠货款19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飞朗公司要求金瑞公司支付货款1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金瑞公司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偏高,应参照民间借贷利息规定予以调整。双方约定的240000元货款支付方式为分2期支付,支付时间为动态约定,即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当天起计算到次月三天内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当天起计算到第二个月三天内,支付时间随安装调试的时间而动,设备安装完成日为2016年10月13日,第一期付款时间计算到次月加三天,应确定为2016年11月16日,第二期付款时间计算到第二个月加三天,应确定为2016年12月16日,金瑞公司对支付时间的理解不符合动态约定的本意。因此,对飞朗公司要求金瑞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金瑞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三明市金瑞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000元。二、三明市金瑞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360元(以第一期付款12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每月2%从2016年11月17日计算到2017年1月23日)。三、三明市金瑞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60元(以第二期付款12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每月2%从2016年12月17日计算到2017年1月23日)。四、三明市金瑞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货款19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每月2%从2017年1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止)。五、驳回广州飞朗电影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58元,由三明市金瑞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在本案二审中,金瑞公司、飞朗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证据。除金瑞公司主张飞朗公司虽有安装涉案数字还音设备但当时调试不完整外,双方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数字还音设备已由金瑞公司接收并经其验收合格,金瑞公司虽然主张飞朗公司违约在先其无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并未提出新的证据证明飞朗公司未将涉案设备运送到其指定地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飞朗公司没有对涉案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金瑞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未对有关违约问题提出抗辩,亦未要求调整减少违约金,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一审判决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对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况,依职权参照民间借贷利息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降低为每月2%,减轻了金瑞公司与飞朗公司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至于金瑞公司主张的飞朗公司对涉案数字还音设备调试不完整,存在未按《验收报告》继续上门调试培训、机柜错发延误工期、监听音响设备尚未安装完成等问题,金瑞公司未在一审中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本案二审中不予审理,可由金瑞公司与飞朗公司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金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元,由三明市金瑞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朝生
审判员  吴振泉
审判员  阙 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玉麒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