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

都昌县海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8民初515号
原告:都昌县海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芗溪乡曹伉徐家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35K8K218。
法定代表人:徐远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男,汉族,1954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1942210D。
法定代表人:刘发金,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系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总经理,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东凤大道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7587796406.
负责人:吴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文,江西卷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都昌县海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都昌县海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以双方先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昌县海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5.05元,减半收取计4757.52元,由原告都昌县海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白东
人民陪审员  巢守梧
人民陪审员  余华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树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