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8民初2485号
原告:都昌县海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都昌县芗溪乡曹伉徐家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35K8K218。
法定代表人:徐远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杰,男,195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系八都村委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7587796406。
法定代表人:吴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陶,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修启,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都昌县海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都昌县海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昌县海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林
人民陪审员 巢守梧
人民陪审员 刘建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