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鸿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9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系席广云之妻),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席海峰(系席广云长子),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席汉龙(系席广云次子),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一审被告:乔同超,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一审被告:安徽润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码头路中段商业街**楼**。

法定代表人:郏兆立,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席海峰、席汉龙、一审被告乔同超、安徽润鸿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6民终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证人证言是伪造、虚假的;二审法院没有公平审判,也没有查明情真相,没有采纳申请人所提出的证据,就错误地支持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判决申请人赔偿责任应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张希宇

审判员  张华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