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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22执恢7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0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润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码头路中断商业街19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润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622执恢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