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22执恢7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0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润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码头路中断商业街19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润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622执恢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