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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冻仓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穗南法执字第3186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南法执字第3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三路17号自编407室,组织机构代码75369475-6。 法定代表人:***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中路69号(只作办公),组织机构代码7837567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与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应向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3376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土地,本院依法查封上述土地。因被执行人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2016)粤0115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就上述土地工程是否存在未审核部分以及补偿问题存在争议,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证据保全并拟提起诉讼,双方暂达成一致意见,在争议解决前暂不处理上述土地。鉴于该土地存在上述争议,本院暂无法推进评估拍卖程序。另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2006年6月初次登记的胜达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档案,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在(2016)粤0115执1750号案处理被执行人上述土地时一起分配案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应按照生效判决自觉履行义务。因本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冻仓储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3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