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圣河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湖北三友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827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万家同乐小区(长虹路--紫贞路路口)裙楼**。
主要负责人:胡逸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三友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圣河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邓城大道柿铺杨湖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自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科山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杨湖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颜培玲,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申请人:颜培玲,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申请人:郭明慧,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襄阳分行)诉被申请人湖北三友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圣河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中科山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颜培玲、郭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浦发银行襄阳分行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颜培玲在浦发银行襄阳分行购买的价值115000元天添盈1号理财产品(账号为62×××63)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浦发银行襄阳分行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颜培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购买的价值115000元的天添盈1号理财产品(账号为62×××6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员  刘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冉冉
书记员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