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2172号
原告:上海东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盾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盾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7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3287元。
审判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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