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756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圣贝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5460019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被告西安盾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渭工业园泾高南路西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6318832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无锡圣贝尔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盾安电气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无锡圣贝尔机电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158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圣贝尔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2执7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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