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4315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W52844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282-1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皓杰,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98704170T,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6幢18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