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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有限公司、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304号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W52844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282-1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皓杰,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98704170T,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6幢18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