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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0第324号 原告:***,男,苗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告: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98704170T,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6幢18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