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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福建兰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冠林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1994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炘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兰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34#楼5楼东侧圆形功能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医院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兰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冠林电子有限公司、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0元,减半收取计5190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任建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