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曹民初字第530-1号
原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三庆世纪财务中心C座。
法定代表人:高元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可信良种猪繁育场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鲁R×××××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原告为此提供案外人***所有的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所有的鲁R×××××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