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1454号

原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三庆财富中心C座9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249295。

法定代表人:高元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内蒙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工业园区0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555467819G。

法定代表人:夏应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宁,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903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为标准,自应当支付货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内蒙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本案原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取得被告控股公司山东三星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的包括本案所涉的污水处理设备项目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涉嫌串通投标罪,现邹平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提交邹平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予以证实。被告请求将本案移交邹平市公安局侦查。

本院认为,邹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山东三星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立案告知书,内容为“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现立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案侦查”。故本院已将有关材料移送邹平市公安局。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