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6598号
原告:山东新泰中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石莱镇观音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267198810T。
法定代表人:高立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三庆财富中心C座9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242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新泰中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中泰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新泰中泰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