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德环保有限公司

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曹民初字第530-1号 原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三庆世纪财务中心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可信良种猪繁育场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鲁R×××××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原告为此提供案外人***所有的鲁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立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所有的鲁R×××××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