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保1640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候传法、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申请人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候传法、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财保37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本院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冻结被申请人候传法、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以上保全措施详见保全结果通知书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做出的(2020)鲁0112财保37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