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某某、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02996。
法定代表人:郑应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25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葛明顺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