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2230号
申请人:**,男,1975年5月2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郑应铜,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泽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马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08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马泽华名下银行存款4608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成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