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财保889号
申请人:金书双,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申请人:沈利,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阳光城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郑应铜,经理。
金书双与沈利、***、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书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利、***、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利、***、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
案件申请费2034元,由申请人金书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金书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赵春龙
书记员杨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