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5执保1471号
申请人:***,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02996。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196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196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