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某某、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5执保1471号 申请人:***,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02996。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196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196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