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138号
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金庄村五区4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延坤,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