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光工业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鲁0民辖终96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辖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光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二审法院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3民初18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潍坊华昌玻璃钢有限公司系玻璃钢产品加工生产企业,2015年5月份世光公司向该公司定做购买了案涉玻璃钢罐体2台,双方虽签订买卖合同,但实质是加工定做合同关系,而且世光公司是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也是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受理的,现一审裁定又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实属不当。二、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不应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擅自变更案由,世光公司起诉状中诉称的是“其与被告(即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被告交付玻璃钢罐体、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不予答复”诉讼请求则明确为判令被告退还设备款90,000元及未按合同履行设备质量经济损失60,000元,显然,世光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是以合同为基础展开主张的。现一审裁定直接将案由变更为侵权纠纷,明显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内容不相符,该做法相当于替被上诉人直接变更了全部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理由。因此,本案一审以侵权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明显不当,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三、即使一审裁定以侵权纠纷为由处理本案,但以被上诉人公司住所地作为法院管辖地也不成立。《民事诉讼法》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上诉人作为原潍坊华昌玻璃钢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未经清算将该公司注销,直接侵害的是原潍坊华昌玻璃钢有限公司的财产权利,因而两上诉人注销公司的行为,其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原潍坊华昌玻璃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即山东省安丘市。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包括原告世光公司住所地,世光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明显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主张***、***将华昌公司注销致使其债权无法实现,根据现有证据,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style='cousor:pointer'>为济南市长清区,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