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185号之一
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办事处莲台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
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