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187号
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清区***道办事处莲台山路。
被告:河南华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与***御玺大厦******。
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计926元,由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