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20929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福海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白**7号。
法定代表人:蒋彬。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骏马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振惠通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5.14元,保全费4175元,由东莞市振惠通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路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