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7539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文家,北京天驰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街道太平路44号院。
法定代表人:蒋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