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1825民初2345号 原告: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东街275-2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四川省天全县。 原告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民工工资286000元;并自2022年3月11日起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以2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天全盛泰农业年存栏10000头种猪扩繁场项目连接混凝土道路工程由被告借用原告资质实施,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出具的《承诺》均约定该项目工程由被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该项目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法律责任等均由被告承担,并按工程施工合同的50%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负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因被告未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被投诉至天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22年3月6日经被告确认尚欠286000元民工工资,并承诺先行向13位工人每人支付4000元,剩余款项在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因被告无力支付前述款项,遂提出向原告借款,并于2022年3月10日出具借条、委托书和***,对原告代为垫付的款项自垫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利息,对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在2022年3月11日依约垫付了52000元,后又于2022年7月4日代被告支付了剩余的234000元,即原告共计代被告垫付了286000元。原告因委***提起本次诉讼,支出了律师代理费15000元。前述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现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提供的证据为:第一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组、协议、***、施工承包合同;第三组、***、农民工工资花名册、借条;第四组、委托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第五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被告**未提出答辩及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民工工资286000元及资金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资金利息,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按合同成立时(2022年3月1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即年利率14.8%予以计算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及提供证据,依法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民工工资286000元,并自2022年3月11日起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以2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分别计算支付资金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以上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8元,保全申请费2120元,共计50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