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朗湖颐园康养产业有限公司、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民终1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朗湖颐园康养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广建北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东街275-27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朗湖颐园康养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5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朗湖颐园康养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朗湖颐园康养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朗湖颐园康养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7元,减半收取1663.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朗湖颐园康养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