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前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宝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长春前哨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某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6民初174号

原告北京宝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锦阳路**号。

负责人杜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斌,男,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邢冬梅,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前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少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中华,女,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昉,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第三人长***工业技术有限公,住所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号湖光小区**号楼**室div>

法定代表人庞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中华,女,1975年12月8日生,汉,住长春市**道区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昉,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原告北京宝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长春前哨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宝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斌、邢冬梅、被告长春前哨经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中华、张国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报关代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长春口岸的进出口报关代理服务,具体以被告实际委托为准,协议约定被告收到原告的发票及费用清单后,应及时核对金额,如被告自收到之日起3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被告确认发票金额并应在收到发票后三十日内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该费用0.3%的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有费用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以其公司及第三人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原告提供进出口报关代理服务,由被告统一支付费用。原告已经按照与被告及第三人的《代理报关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办理了相关报关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具了等额发票,但被告拒不给付2014年末至2015年初共六票业务的代理服务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理服务费17843元及违约金(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辩称,违约方不是被告及第三人,而是原告。2015年2月,被告及第三人委托原告安排接受从美国空运进口的运单号999-38542837号共计五箱货物,2015年2月7日,货物抵达长春机场后丢失一箱,至今未找到。丢失的货物价值5363.02美元,折合人民币34859.63元。原告不但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找回丢失货物,反而连另外四箱货物也不交给被告及第三人。说是海关手续未办结,最后是被告及第三人自行联系海关才提到货物。根据双方签订的《报关代理协议》第1.3、3.2条、5.3条的约定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原告应对丢失货物及被告、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签订《报关代理服务协议》,第三人虽然未在合同上盖章,实际上与原告一直依据该合同进行合作,且由于被告与第三人存在长期友好合作关系,被告或第三人委托原告进行报关代理服务后,都是由原告开具发票给被告,被告支付代理费。原、被告及第三人已合作多年,被告从未拖欠服务费。被告不支付最后这笔服务费是因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丢失一箱货物。《报关代理协议》第4.3条约定:每月25-28日乙方(原告)提供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发票及费用清单,甲方(被告)收到后应及时核对金额。确认发票金额后三十日内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即原告先履行报关代理服务后,再由被告或第三人支付服务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原告违约丢货在先,被告及第三人不应支付代理费。原告计算的服务费不正确,应该是17843元。

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及第三人的企业机读档案,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及第三人没有异议。2、报关代理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按被告的实际委托办理了相关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费用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被告及第三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原告称该合同证明其按被告的实际委托已经办理了相关服务,该主张不客观,实际上原告违反了合同义务。3、报关单13份,证明原告已经实际完成了报关业务,诉讼请求的数额就是该报关单的总和,除了丢失的一箱货物,其余的货物完成了报关。对被告及第三人质证称,货物正确,但是服务费的总额不对,13张的总数额我们计算是17843.00元。4、长春前哨经贸有限公司的帐单、发票一张及邮寄发票的快递单、原告员工发给被告员工曹中华的电子邮件,证明6笔业务共产生代理费21504.1元,与诉讼请求数额相符,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9月6日发送邮件催被告前来对帐,并于2015年10月16日提供等额发票,因此被告应承担21504.1元的付款义务及逾期给付的违约责任。被告及第三人质证称,电子邮件没有异议,我方收到了,发票我们没有收到,对计算的数额有异议,我们计算的数额为17843元。原告称同意被告的计算数额。5、吉林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99938542873少收货物的说明一份、监管通关处关于两批转关进口货物部分丢失如何办理通关反馈意见的函、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向长春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丢失的货物地服都没有见过,说明地服接收之前就已经丢失了,丢失时我公司还未接手。被告及第三人对海关的函和一诺公司的情况说明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的观点有异议,对空港服务公司的情况说明有异议,该说明是地服公司出具的,不能确定真实性,更不能说明原告没有责任。6、2016年4月6日、2016年2月7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网站查询结果,佐证地服公司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被告及第三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观点有异议,因为该货物丢失了,所以原告没有完成义务,我们不应支付代理费。

被告及第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报关代理服务协议,证明双方约定服务的内容。原告没有异议。2、关于99938542873少收货物的说明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一份,证明我方的货物丢失了。原告质证称,我方承认丢失货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签订《报关代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以其公司及第三人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原告提供进出口报关代理服务,由被告统一支付费用。2015年2月第三人委托原告办理一批货物的报关服务(运单号为999-38542873),货物共五箱,于2015年2月7日自美国运抵长春机场,该五箱货物已装机,但实际落地卸货时发现货物只有四箱,丢失一箱,至今未找到。被告因此拒付原告所欠服务费。另查,除了丢失的一箱货物,其余四箱货物原告已办理了报关。庭审中,经原、被告核对,被告至今欠付原告13张报关单的服务费共计17843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报关代理服务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进出口报关代理服务,被告支付服务费。2015年2月7日,运单号为999-38542873的一批货物运抵长春机场,货物共五箱,但卸货时发现只有四箱,丢失一箱。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报关代理服务协议》1.3条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长春口岸进出口代理报关和报检服务,具体以被告实际委托为准。5.3条约定,原告应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因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遭受损失,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机场、航空货运站、航空公司、船公司或原告委托的其他第三方等实际承运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交货等责任或损失由被告承担。根据协议条款约定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的合同义务为订舱、报关等事务,不参与具体运输。本次货物丢失是在美国运往中国的途中,在卸货时发现丢失,该损失是在运输中发生的损失,而非原告在订舱、报关等事项中发生的损失。根据协议5.3条的约定,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按协议约定为被告办理了报关代理服务,被告应给付原告服务费,被告以此次货物丢失一箱为由拒付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其将发票邮寄给被告之日后的一个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但被告主张其从未收到原告为其邮寄的邮件,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已签收该邮件的证据,故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违约金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春前哨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北京宝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代理服务费17843.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00元由被告长春前哨经贸有限公司承担246.00元,由原告北京宝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担1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立春

审 判 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