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2532号
原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70946460R(1-1)。
法定代表人:罗永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生太,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冰冰,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白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甘家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太湖县家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甘家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家华,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湖县白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太湖县家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甘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湖县白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太湖县家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甘家华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721元,减半收取1360.5元,由原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