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2931号
原告:沛县***食种植家庭农场,住所地沛县胡寨镇湖西农场东风路北侧。
经营者:张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福,江苏精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祥,江苏精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沛县德信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农机监理所隔壁。
法定代表人:王瑞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柱,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沛县***食种植家庭农场与被告沛县德信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沛县***食种植家庭农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沛县***食种植家庭农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沛县***食种植家庭农场负担。
审 判 长 代 苗
人民陪审员 蒋正勤
人民陪审员 辛 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