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

沛县某某食种植家庭农场与沛县德信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2931号

原告:沛县***食种植家庭农场,住所地沛县胡寨镇湖西农场东风路北侧。

经营者:张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福,江苏精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祥,江苏精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沛县德信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农机监理所隔壁。

法定代表人:王瑞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柱,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沛县***食种植家庭农场与被告沛县德信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沛县***食种植家庭农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沛县***食种植家庭农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沛县***食种植家庭农场负担。

审 判 长  代 苗

人民陪审员  蒋正勤

人民陪审员  辛 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