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王宝。
被执行人:沛县德信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王瑞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沛县德信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时立强
审判员 宋会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