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随州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2038号
申请人: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70946460R。
法定代表人:叶王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随州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89AB3F。
法定代表人:秦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皖170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对以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张俐琴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藕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