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1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1700670946460R
委托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市乾瑞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乌石村委会下塘村96号。组织机构代码:69763381-9
法定代表人:唐金民。
本院在执行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与广西桂林市乾瑞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现场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702执15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长明
审判员 张明宏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俞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