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随州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202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70946460R。
法定代表人:叶王宝
被执行人:随州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89AB3F。
法定代表人:秦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随州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随州市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安徽赛威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俐琴
审判员  王 翔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