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87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恒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佳宇大厦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36359U。
法定代表人:周后隆。
被告:杨通成,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恒达电梯有限公司、杨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与被告重庆恒达电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该公司已赔偿其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君妮
书 记 员 冉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