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被执行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A座607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新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17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3月17日、5月31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台五菱牌车辆,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无法控制该车辆,处置存在障碍。2022年3月17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2年3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2年5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英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52949.47元(劳务报酬140405.42元、利息损失6192.66元、迟延履行利息2211.39元、案件受理费1570元、申请执行费2570元)。
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52949.47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东莞易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江 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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